薪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薪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薪资集体协商和签订薪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拓展薪资集体协商,签订薪资协议,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薪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薪资分配规范、薪资分配形式、薪资收入水平等事情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薪资协议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薪资协议,是指专门就薪资事情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薪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四条依法订立的薪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备同等约束力。双方需要全方位履行薪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薪资协议。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薪资报酬的规范,不能低于薪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薪资协议进行审察,对协议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薪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薪资集体协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薪资协议的期限;
薪资分配规范、薪资标准和薪资分配形式;
职工年度平均薪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薪资支付方法;
变更、解除薪资协议的程序;
薪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薪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双方觉得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情。
第八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薪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薪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原因:
区域、行业、企业的人工本钱水平;
区域、行业的职工平均薪资水平;
当地政府发布的薪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薪资官方报价位;
当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年度企业职工薪资总额和职工平均薪资水平;
其他与薪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状况。
第三章薪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
薪资集体协商代表应根据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赞同。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别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别的人员作为我们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职员作为我们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薪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实行主席。协商会议实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薪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二条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能超越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三条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第十四条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薪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薪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能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能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守旧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能采取过激、威胁、拉拢、欺骗等行为。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知道和学会薪资分配的有关状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建议,同意本方职员对薪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四章薪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薪资集体协商的需要。薪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址、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回话,并与提出方一同进行薪资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首要条件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根据他们需要,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薪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状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薪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薪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建议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薪资协议文本。薪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薪资协议审察
第二十一条薪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薪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察。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薪资协议15日内,对薪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薪资协议的条约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察对薪资协议无异议,应准时向协商双方送达《薪资协议审察建议书》,薪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薪资协议有修改建议,应将修改建议在《薪资协议审察建议书》中公告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建议准时协商,修改薪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薪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薪资协议审察建议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赞同,该薪资协议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薪资协议以适合形式向本方全体职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薪资集体协商通常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薪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他们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薪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薪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对薪资集体协商和薪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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